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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应聘时隐瞒婚姻状况,保安公司能否以欺诈为由解除与该保安合同

发布日期:2017年4月6日 来源:www.piccvianfs.com.cn 已浏览2216次

编辑老师:

2015年2月,江某(女)应聘某保安公司的财务岗位,其在应聘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的是“未婚”。随后,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几个月后,该保安公司发现江某在应聘时已经结婚。2015年9月,该保安公司以江某隐瞒婚姻状况构成欺诈为由解除了与江某的劳动合同,江某不服,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请问,江某的要求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保安员陈敏

陈敏:

你好!

即使江某应聘时隐瞒婚姻状况,该保安公司也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什么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具体一点就是学历、技能、身体状况等,当然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是否结婚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其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能力和条件的范畴。因此,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是用人单位必须了解的内容,劳动者没有告知的义务,不必如实回答。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何谓欺诈?一般来说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假相、隐瞒事实真相并可能使他人误解上当的行为。其具体又可分为两种行为,即故意制造假相和隐瞒事实真相。通俗来说,前者指把没有的东西制造出有的假相,后者指把有的东西制造没有的假相。“隐瞒事实真相”有一个前提,就是行为人必须有告知的义务,否则也不存在“隐瞒事实真相”。因此,对于没有告知义务的隐瞒,不构成“隐瞒事实真相”,也不属于“欺诈”。就本案而言,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欺诈。

即使隐瞒婚姻状况属于欺诈,违背了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但是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无效。《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者是否已婚而作出就业歧视的行为。在本案中,保安公司的“真实意思”可能是“要求江某未婚”,但是保安公司的这种要求既没有在招聘时声明,也不符合法律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是无效的。因此,本案中不存在违背该保安公司“真实意思”的情形,保安公司与江某的劳动合同有效。

综上所述,该保安公司与江某的劳动合同有效,保安公司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解除与江某的劳动合同。所以,江某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请求应得到支持。